探访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常或不定期看望孩子。目前《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其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因此,"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一特殊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只有父母本身才能行使,其他人则没有这一权利,也无法替代行使。这就是说,爷爷奶奶行使探望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祖父母如要探望孙儿,则只能在孩子父亲行使探视权时陪同探视。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遇到障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普遍给予支持。但是,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法院就很难直接实施,只能通过以罚款拘留等间接手段强迫其履行帮助探视义务。在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如果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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