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已在押,经审查、进一步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羁押后3天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通常情况下,这一时限必须遵守。鉴于有些案件很复杂,在3天之内很难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逮捕或者对案情有较大争议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1-4个月。刑事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很大比例,这些案件具有涉及面广、取证难、取证难等特点。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则要在7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匆忙,为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至拘留30日。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对逮捕的决定,可延长1日至4日。不必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个机关都有权在12个月内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高期限。如居住在监视中,各机构有权裁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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