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探视权--通过协商,请求法院作出裁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如果父亲或母亲探视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时,法院可暂停探视权的情况,人民法院将暂停探视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恢复。(三)法院可终止探视权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执行探访权的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探视子女一方,如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终止探视。(四)取得探视权,应当具体明确与探视权有关的问题——离婚时,如时间、地点等,夫妻双方应就子女行使探视权的时间、方式、地点等,进行约定。以具体情况为依据,测量当事人的生活状况,确定相对合适的时间地点,既不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会影响离婚男女未来的生活。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应予以重视,如仅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地写上子女归一方抚养,关于探访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导致离婚后一旦出现争议,还要再由法院确认,提高了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探视权由父母享有,而作为前代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实际上并没有探视权,如需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视,则只能透过孩子的父母行使探视权。如果探视权行使时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则探视权的行使可以被中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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