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是为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患者设立专门人员保护他们的利益,监督他们的行为,以及管理他们的财产的法律制度。

监护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律监护人可能是合法的。《一般规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对孩子享有,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未成年者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患者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近亲、亲朋好友、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监护权的法律地位有先后顺序,优先于监护地位。但是法律规定的次序可以根据监护人的约定进行变更,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在此基础上选择其监护人。

一般而言,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应不存在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问题,但是,若监护人非父母或无法定亲属关系者,则可发生对监护人财产进行处分,若在被监护人不同意或不了解情况下来进行财产处分,则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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