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抚养权在父母双方离婚后由双方协商决定,由一方享有,但子女在其生命成长过程中成长,这一过程很长,各种变故都会发生,因此,要视情况而定,子女抚养权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发生改变转移。下列情况可作为参考:1.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父亲或母亲有虐待子女的情况,或是对子女的教育或生活不负责,则父母可要求变更抚养权,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良好的发展,如果原抚养权人再次进行抚养权,对子女来说十分不利。如双方父母均有上述情况,则子女的其他亲属或其子女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有责任指定其监护人进行协商;2.除以上所述主观原因的变更外,可能还有一些客观因素。享受赡养权人的一方父亲或母亲生病因抚养权人患病,则他可能甚至无法照料自己,较少有能力照顾养育子女,一切也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此种情况下可协商变更抚养权人,再者,抚养权人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其破产,抚养权人已不再拥有足够的资金;为子女提供生活补助或教育补助,同时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发展,可协商或裁定变更抚养权人。3.一般十岁以上的儿童都有自己的判断力,十岁以上的儿童可以选择自己,父亲或母亲跟随一方,但有一个先决条件是该扶养权,人有足够的能力来保证子女的生活。若要满足以上条件,为了满足子女的心理需要,一般可变更抚养权人为子女愿意跟随的一方。4.如果扶养权人的道德品质发生变化,例如,获得抚养权的父亲放弃了先前正常工作,改用赌博来维持生活,尽管她对孩子依旧很好,但为了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母方若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可要求一方更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父母离婚后双方抚养权不会一成不变,即使扶养权发生变更,一方父母仍要承担赡养子女、教育等费用。除上述原因外,如果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还可要求法院更改子女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