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有义务帮助她。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