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裁定不予逮捕的,"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天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从嫌疑犯聘用律师的那一刻起,在每一个重要阶段几乎都有律师的身影,未批捕建议书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适合批捕,但是律师却提出了与公安机关相反的观点,那就表明律师所掌握的证据与公安机关恰恰相反,否则,律师也不能在适于批捕的情况下作出相反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