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检察院批捕后,已经无法取保候审!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采用担保人形式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经核实保证金已交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后,人民检察院应将有关法律文书、案由、有关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