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是指审判活动中不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依法采取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诉讼方法。这是一种刑事诉讼。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性措施包括戒具的使用。由于采用这一方法,犯罪嫌疑人就与其人身权利问题有关,所以对其拘传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