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不区分为第一监护人.作为家长的第二监护人,无一人之分,无一人之分。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遵循下列原则: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为其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妹;
(三)近亲.由一名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如果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则由其本人负责。
3.当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的工作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如果第一条.第二条所述监护人不存在,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以下方面,监护人从近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益于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成长等方面.有监护能力的人.在: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外孙子女;监护人可以是以上所述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由一人以上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当书面约定。
不存在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
只有第一个监护人。
第2顺位监护人。
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不适合作为监护人时,才有第二顺位监护人。
残障杀害他只有一个父亲和一个弟弟,一个兄妹,父亲没有补偿能力{其生病在外看门}其住在弟弟家,这要赔偿谁啊?
{病入膏肓}:不知所知。
假如父亲真的没有监护能力,即连自己也无法照顾,那就去找弟弟。
假如父亲有能力,精神没有问题,行动也可以,那么去找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