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定时间增加抚养费的,需符合条件方可请求增加抚养费。(1)增加抚养费的条件:(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求已超出原计划金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

离异之后,子女抚养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可能还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是体现在子女抚养费上,要求孩子增加抚养费是一件常事,那么,对子女抚养费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就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来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对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较明确地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母亲有给付能力者,应当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

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

换言之,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有很大变化,例如价格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学业费用上升、子女生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父母改变经济能力等等,都可能导致子女实际所需费用增加。上述三种情况,都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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