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是指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对现有或重大嫌疑人实施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也称为刑事拘留。关于刑事拘留的起止时间,其规定如下:首先,从拘留之日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第64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除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外,应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所或其家属。"在公安机关实际使用的拘禁通知书上,一般都会写明:"在x年x月x日x日x时,以涉嫌xx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由于拘留通知书表明拘留开始于x,根据通常的理解,应自拘留之日起算。二是确定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是公正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第二十九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最后一天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的期限。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自羁押期间届满之日起,不能因节假日而将羁押期限延长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这一规定保证了在实践中,羁押期限不因休假的理由而延长,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同样,将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其三,从拘留之日起,计算刑事拘留的开始时间,就能更准确地计算减刑期间。管制、拘留、监禁、监禁的刑期,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可以折抵相应刑期。提前拘留日的计算,即从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由于刑事拘禁期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羁押后三天之内”也应理解为从拘留的某一天开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