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配偶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的所谓“净身出户”,与子女抚养金的支付无关。关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具体支付方式和数额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36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裁定。

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7.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费金额。

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10.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

11.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需支付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不够生活;

(2)仍在学校读书;

(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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