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中,股权转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股权处理方式,而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在日常处理中,还有很多种办法,但也有人提出,是否可以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以下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如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限制条件,另外因为直接转让土地,也要缴纳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负担比较重,因此,在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这样,就能使受让方获得间接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种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两种观点。有一种意见认为,该银行是为了合法地掩饰其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但不能通过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来实现,因而用另一种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来达到同样效果。另外,该行为恶意规避了国家有关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无效。还有人认为,这一行为是合法的,理由是,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份转让并不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土地仍为原公司所有,股份转让行为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相互独立、没有关系的。股份变动将引起资产控制状态的改变,不能仅仅由股权转让所引起的对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具有效力。与此同时,税法体系允许当事人合理避税,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认定这种行为无效,就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作者认为,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其所拥有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项目和土地使用权,规避了在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应满足的法定条件,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为了合法的目的。然而,这一结论并不简单。原因在于,当事人取得房地产项目时,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直接转让该房地产项目,二是间接收购该房地产项目所在的公司,这两种方式本身都是合法的。当前,法律、法规对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对房地产企业收购不动产项目的限制却没有同等严格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股权的收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律上确实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但至少目前这种规避还是合法的,仍然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合法选择,至多说是“钻了法的空子”。我们国家关于全部转让土地的做法,当然也有不少人提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往往会认定存在某些违法行为,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对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事实上,只要不存在恶意串通,则转让方式即为有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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