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并抵押贷款,婚前办理的是夫妻一方为个人所有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其所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无论是以一方个人的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视为共同还贷。所以,当离婚时有贷款的房子,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还清房款。对房产增值部分,也可要求赔偿。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结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种情况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分割。因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抵押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仅因婚后取得产权证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出现完全没有出资但只因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个结果违反了公平的原则。3.夫妻在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住房,并抵押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且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因为一般情况下,我们在买房时要用公有财产购买住房,并抵押抵押贷款。这样,在这个时候很容易被认定为注册财产。因此,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所有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已以双方都同意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该房产将被认定为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婚前买房子,要用公有财产买房子,还得贷款,结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因为一般情况下,在一方房产上买房子,然后按揭贷款。婚前买房子的,可以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可以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还有一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考虑到结婚前买房子的情况很多,而且双方可能是独资购买的,也有可能是抵押贷款购买,因此离婚时该房屋产的分割是不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