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强制执行情况。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托人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3.离婚判决或法庭离婚协议书;4.可证明对方拒不到庭的其他证据材料。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绝执行抚养.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相关个人及单位有责任协助执行。"该法通过该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执行的效力。
1.申请的强制执行情况。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字或撇手,须本人签字。实施申请书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副本;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托人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请者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交被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离婚判决或法院的离婚协议;
4.可确认对方拒绝访问的其他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