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不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为监护人,不存在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士中具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外祖父母;(二)兄妹;(三)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由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母亲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三、当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村委会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无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一切合法权益具有监护责任的人。具体内容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其还可以分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监护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具有下列主要权利:(1)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的权利。(2)有权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4)有权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5)在诉讼程序中代表被监护人。监护权由监护人依法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在生活中,监护人是一种常见现象,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更具现实意义,但处理问题时会存在一些阻力,因为在解决过程中,利益主体众多,因此,相关问题的处理程序较多,这样会有一定的难度,尽量减少失误的发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