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录音录像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证据形式之一,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但同时也指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作为证据材料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证据的取得方式一定要合法,不能采用引诱、哄骗、胁迫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录制.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许多人就此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其实是片面的。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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