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了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物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与土地使用权概念相混淆的现象。土地使用权也是一项用益物权,属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范畴。地上权和永佃权均溯源于罗马法。地上权在罗马法上的定义为:“使人充分享用某一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的、可转让并可转移给继承人的物权”。]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地上权的解释有“地上权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林、树林,使用他人土地之权。”还有“地上权是因在他人所有的土地有拥有建筑物等作业物或竹木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所谓作业物,最常见的是指建筑物,但它还包括桥梁、水渠、池塘,铜像和隧道等地面及地下所有的人工建造物。竹木的概念,虽然其本身没有什么限制,但如果某些树木的栽种被认为是耕作行为的话,则属于另一种用益物权---永佃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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