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利用非法所得为行贿谋取职务晋升;----------------------------从事非法活动;㈤向司法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第8条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