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

1.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所称的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意味着以下两种情况:

(1)有证据表明所犯罪行。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为嫌疑人所为。

(3)证实嫌疑犯所犯罪行的证据已经得到证实。

2.可处以较高刑期。

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

可见,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决不能仅仅由检察机关来决定是否批捕。由于许多自述类刑事案件中,从头到尾实际上并没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是被害者自己直接向刑事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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