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时,应当核查其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指定住所。经核查,犯罪嫌疑人住处或指定居所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监视居住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送到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被告人,应当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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