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1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较大数额”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在此必须指出,上述规定的数额起点是否只是个人行为的数额,还是包括单位行贿的数额,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引起了一些争议。这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为了不正当利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对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在此,对于单位贿赂的起因是确定在20万元以上。上面所述的法释[2016]9号文件没有区分个人或单位的贿赂行为,数额起点为六万元。鉴于2016年颁布的法释[2016]9号文件,根据新法律优于旧法的一般理解,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贿赂单位的起因也应该是六万元,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即: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至200万元之间,数额较大的为200万元以上。该犯罪的立案标准也是6万元。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