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1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较大数额”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在此必须指出,上述规定的数额起点是否只是个人行为的数额,还是包括单位行贿的数额,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引起了一些争议。这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为了不正当利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对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在此,对于单位贿赂的起因是确定在20万元以上。上面所述的法释[2016]9号文件没有区分个人或单位的贿赂行为,数额起点为六万元。鉴于2016年颁布的法释[2016]9号文件,根据新法律优于旧法的一般理解,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贿赂单位的起因也应该是六万元,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即: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至200万元之间,数额较大的为200万元以上。该犯罪的立案标准也是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