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拘留时间不能超过15天,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公安局具体处理。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打架;
(2)追捕.截获他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如被拘留者在羁押期间再次犯下罪行,应向羁押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报告;羁押所发现被羁押人在收押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通知羁押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并且不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与其他人之间的通信。在押人员应遵守羁押场所通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