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后认为,现实生活中,孩子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协商决定,子女有表达能力时,要尊重子女的意见。另外,在我们国家,子女有随父姓的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是,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孩子改为随父姓,也是违背社会习惯的。第一千零一十五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以父姓或母姓为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以外选择姓氏:
(一)选择直系长辈的其他亲属的姓;
(二)由于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择扶养人姓;
(三)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合理理由。在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上,要遵循其文化传统、习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擅自改姓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无特殊原因,双方离婚后,不得单方面决定、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与此同时,不能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也就是父母一方擅自改用继父姓或继母姓时,法院“命令恢复原来的姓氏”。充分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照规定变更姓名,禁止他人干预、盗用、冒牌。假如孩子已经满18岁,又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孩子自己可以自己决定到底是和谁姓、名字是什么,别人不能干涉。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也曾发生过因为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不能因为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所以,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姓名的,不得作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