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最长37天。
警察对一个人进行拘留时,要出示拘留证。
拘押之后,被拘留者应立即送看守所关押,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不能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通知可妨碍侦查的情况外,被拘留者的家属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有妨碍侦查的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应当在羁押24小时内讯问。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批准逮捕的情况:
1.属预备犯.中止犯,或防卫过当.躲避过当的;
2.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犯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4.由于邻居.亲友纠纷而引发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一名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学童,其家庭.学校、所在社区及居民委员会具有看护.帮教条件者;
6.嫌疑人为老年人或残疾人,且其身体状况不适合被拘留;
7.应进行逮捕,但患有重病或正在怀孕的妇女.给自己的婴儿喂奶;
8.可判处最少三年监禁.不被拘留实际上不会对社会造成伤害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9.没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其他情况。
检察机关裁定不批准逮捕必须符合条件,当事人的理解.行为人自首.行为人未成年.身体智力有问题.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上述情形不予起诉。经警察侦查,认为一方不应该被拘禁时,要立即给出证据,表示无罪。拘押37天为最长期限,超过即为违犯规定,刑拘加申请共需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