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生前无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中并无对保护胎儿权益的特别规定。所以,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单独解决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胎死腹中的抚育,按照《婚姻法》有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外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和教育费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第38条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无婚姻登记、无夫妻关系的,无需办理离婚;如果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2周岁以下的孩子归女方抚养,由男方负担抚养费;2岁至10岁的孩子,应根据谁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来决定抚养权归属;10岁以上的孩子在决定抚养权时应征求小孩的意见;协商不成的,对子女的抚养费,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仔细确认双方情况后作出判决,而哺乳期的子女则应判女方抚养,假如没有哺乳,就看哪方比较适合孩子生长,也要征询孩子本人的意见。在子女18岁之前,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通常为年收入的20~30%。若在以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于抚养孩子,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