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后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大量作案.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期不超过14日。4.实施流窜犯罪.多次实施犯罪.与其他犯罪团伙有联系的主要嫌疑犯,羁押期不超过37天。一般来说,刑事拘留时间为14天,但是,如果有可能涉嫌犯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拘留37天以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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