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实施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一方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则该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委托的律师均可申请保释,但是否获批准,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后方可决定。如需刑事拘留、保释等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浏览网页。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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