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人接受了他人的财物,或者主动要求他人支付金钱,不论是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贵重物品,则构成受贿,在此要告诉大家,一旦构成受贿犯罪,一定要积极退赃,认真反省悔过,争取获得谅解,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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