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或受伤确认之日,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权利人的具体损失金额,尚无定论,应依日后处理,因此,不能将休息、照顾、以及是否构成残疾等情况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对于“伤害日”和“确认日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事发或证实之日。要扩大解释,也就是治疗结束或损失能被确定的日期。有这样一种理由,因为受害者(权利人)已经在接受治疗,而且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等)不断发生并增多,另一方的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在处理结束后,受害者(权利人)的损失不会继续增加,而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