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还有一种是产权置换,也就是地方政府可以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结合起来。对于公租房拆迁,国家没有明确的补偿文件,所以,拆迁中的公租房也是按照普通住房补偿政策来执行的。1.以货币补偿为主。其原因是:(1)货币补偿操作简便,且一次结清,不会产生过渡期的延长.被拆迁人或用人无法及时返回等后续问题;(2)货币补偿为被拆迁人选择住房提供了便利,(3)不受场地限制;(3)避免因安置房质量差而引起拆迁双方矛盾;(4)更能体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也就是说,有条件进行货币补偿的,尽量采用货币补偿。新法规定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方法是根据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方法确定拆迁补偿标准。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新法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其自身建设或购买的产权住房与被拆迁房屋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结算调换差价。即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时,被拆迁人丧失了房屋的产权,转移后仍有调换房屋的产权。物权转移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征在于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不管是居所还是非居所都可以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是不包括非公共事业房的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