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当事方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则应自行签署。在批捕嫌疑犯后,公安机关并不一定通知其家属去签名,但会按规定将逮捕情况告知家属。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某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出示逮捕证。被捕后,应立即将被捕者送看守所关押。除非不能通知,被捕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人。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同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通知,并附卷宗材料、证据,同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怀疑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二)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请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总之,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后,并不一定要通知家属本人签字,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一般情况下,所以签名是要自己亲自签名的,检察院在同意公安机关的批捕要求后,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批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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