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一方抚养的子女在离婚后,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