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对此应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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