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传中实施拘传时,应具备三个条件:1.被拘传的对象为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论是集体还是他人造成损害;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传票传唤;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出庭。应用拘传措施时,由案件合议庭或单独审判员提出意见,经院长批准,再填写拘留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拘留人,使其随票到庭。如被拘留者拒绝随票到庭,司法警察可使用械具强迫其出庭。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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