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受贿犯罪。在经济交往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罪论处。第316条对犯受贿罪的,依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33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向别人索要钱财。第31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33条对于犯贪污罪的,依情如轻,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四)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不处理多起贪污罪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163条企业、事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公司,企业员工之间经济往来,违反国家现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国营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对从事公务的人有前两种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