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离开住所或指定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在县、市、县内,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是指由案件发生时,在案件发生时,由办案机关在其所在地的市,由其管辖的城市,由其管辖。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被监视居住者离境或指定居所,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不能超过六个月,不能超过六个月。保外就医、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