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有权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如果父母认为非婚生子女与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可根据《民法典》变更抚养权的规定,进行变更。如果生父或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即生父或母亲双方同意更改子女的抚养权,即亲生父母之间可私下商议,然后请求法院修改。若无法达成一致,则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法庭将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他们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一起生活;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要求改变。未婚儿童是不幸的,他们原本生长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过着与普通孩子不同的生活,更不能剥夺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该法立足于此原则,在审理案件时,将非婚生子女与正常子女一并考虑,以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基础,不因一方血缘关系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