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婚子女抚养权的起诉如下: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厦: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城市某一城市居民,北京市某区某区某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史×,男,某城市某一城市居民。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2.该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原因:原被告生一子未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同意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可以随时探访,但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并且约定:儿子寒暑假期间,由妈妈接走抚养。如果这一条款不能执行,对儿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为由女方抚养。分道扬镳后,被告把孩子送到老家乡下,托付给外公外婆抚养。其后,原告对其儿子的每一次探访都被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外公竟把孩子藏起来。拒不接受原告人抚养。自两人分开以来,原告只见过一次小孩。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将儿子留在乡下,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规定。这种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和成长,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和探视权利。身为母亲的原告思儿心,常常以泪洗面。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判决原告抚养儿子。本区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综上所述,如果一个孩子的出生环境不是在正常的法律保护的家庭中,就无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如此时发生争议,则应直接到法院请求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抚养权归属,但当事人仍需拿出有利于子女的证据,方可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