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主要包括: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2)不能养育子女的义务,父母要求子女随母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们在他们的生命中已经很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3)一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则不宜与其共同生活。4.父亲和母亲一起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协商解决,那就没必要诉诸法院,一般诉诸法院是无可奈何的,当然这一点很多离婚夫妻都很清楚,但在孩子抚养权上双方都不肯让步,那就没必要诉诸法院。而且离婚后,实际上还可以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所以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态度也没必要这么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