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

没有固定住所的,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应当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内实施。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在居住地执行有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到指定的居住地执行。然而,不能在拘留所.特别办案地点执行。(三)被监听期间,被监听人员.应遵守下述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实施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他人或通信;3.传讯时及时送到案件现场;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由执行机关保管。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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