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这些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我们所说的“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离婚时依赖个人财产和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后无住所;2.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3.由于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有困难的一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帮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确需要帮助;2.另一方有能力帮助;3.帮助的形式可能是住房,或者是货币,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4.受助方未再婚。夫妇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帮助,是相互扶养义务的延伸,是扶助或资助配偶或原配偶。当代夫妻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养的时候要帮忙,妻子要帮忙,丈夫要扶养的时候也要帮忙。而在实际中,由于女性的经济能力普遍低于丈夫,需要扶养帮助的女性大多是离婚女性。对夫妻财产,离婚时,子女自然不得参与分割。但是如果是一家财产,而其中包含了子女的财产,那么在离婚时,首先要区分孩子所有的财产与夫妻财产。在此以后,夫妻财产中的属于共同的部分进行分割。如果一对夫妇不能协商解决,他们可以向法庭起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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