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理由: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便,且一次性了断,不会造成过渡期的延长.被拆迁人或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对被拆迁人的选择更加方便,三是在空间上不受限制,三是由于安置房质量较差,造成拆迁双方矛盾;四是要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也就是说,有条件进行货币补偿的,应尽量采用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其自身建设或购买的产权住房与被拆迁房屋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即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拆后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则被拆迁人丧失了房屋的产权,转卖后仍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物权转移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征在于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不管是居所还是非居所都可以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是不包括非公共事业房的附属设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十六至二十六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