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可协议放弃;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养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则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
第28条外公、外公、有经济能力的孙辈、外孙辈、父母已去世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辈,有扶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对于孩子已经死了,或者孩子无法抚养的祖父母,爷爷奶奶,有抚养义务。
第29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兄弟姐妹,对其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有扶养义务。兄弟姊妹由兄长扶养长大,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30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权,不应干预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孩子对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更而终止。
第36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38条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