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当事人真诚表示,可以对抚养费进行处分,可以主张或放弃抚养费。弃婴原因分析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对放弃方来说:1.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做出的折衷;2.对争夺子女抚养权所作的让步;3.为了彻底断绝未来与对方发生往来;4.为不让对方探视孩子。对失去父母的人来说:1.经济上无法承受;2.认为不应给予,这一观点在农村特别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孩子既然要养男方,女方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而自己没有得到孩子还要出钱抚养,这被认为是不公平;3.不愿意付出,夫妻反目成仇,以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到了好处,抚养费成了相互争夺的手段。对法院来说:1.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让案件得到调解;2.减少案件的执行。通过对上述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在做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初忠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子女的角度来考虑,都有怀疑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