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如果受过教育的一方由于受伤而残疾,或者经济收入突然减少,不能保证孩子的基本支出,则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㈡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或者它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有负面影响。例如,如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接受孩子的教育,生活是支付基本生活费,或者殴打孩子,则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㈢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有抚养能力。若子女已满十岁,另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则在调整抚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保证身心健康及健康成长;(四)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更。如果抚养一方由于工作的变化,很难让子女获得良好持续的教育,则另一方可请求改变抚养关系。若上述任何一项都符合,但要求改变抚养关系,法院通常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