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物的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清廉,但主要是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腐败犯罪一般适用于公共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因此,贪污罪的物证对象有:一是公物,二是国家财产,三是国家财产,三是国家财产。2.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有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害财产罪的重要特征。贪污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它方式,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其他方法。3.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无论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正在拟订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根据本条第3款,串通.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应认定为贪污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疏忽不构成本罪。它蓄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的行为将导致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权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并希望出现这种结果。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单位非国有财产。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产,既可以是犯罪人企图永久占有公共(国营)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产,也可以是行为人想要把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产永久地占有为己有;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