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后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大量作案.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期不超过14日。4.实施流窜犯罪.多次实施犯罪.与其他犯罪团伙有联系的主要嫌疑犯,羁押期不超过37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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