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应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法院替代他人为监护人。监护权的设置有三种方式:(1)法定监护。监护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律监护人可能是合法的。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拥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者父母去世,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亲朋好友、父母、未成年人居住地的街道、村委会、民政部门等。精神病患者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近亲、亲朋好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监护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监护人的效力。但是法律规定的次序可以根据监护人的约定进行变更,前一位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时,人民法院有权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监护人。(2)指定监护。监护权是指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纠纷时,由监护权机构指定监护。就民法通则的规定而言,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法定监护。只有在法定监护人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会指定监护。所说的纠纷,对于未成年人为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争做监护人或相互推诿均不愿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属于监护纠纷,争议项如上文所述。人民委员会委员或村民委员会委员,根据《民法通则》,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为被监护人的住所。规定监护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且是在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的情况下,即成力。对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指定监护权未被确定人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3)委托监护。委任监护权是指合同所设立的监护人,它属于意定监护。受托人的监护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受限制的委托。第一类是父母托付他们的祖父母照看精神病人的配偶;后者则是把孩子托付给寄宿学校、幼稚园等等。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无论是全权委托还是限权委托,委托人仍然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转移,被委托监护人仅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由监护人承担,并不因委托发生转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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